《关于高新技术和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7-9-3 10:13:02 编辑:张堰新材料深加工产业基地 阅读:1184
 

(金府〔2000〕27号)

 为加快本区科技型企业和一般小企业的发展,努力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借贷为支持、社会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对本区《关于高新技术和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在本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包括本市、国内、国外的科技成果转换的企业)、一般小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管其所有制性质和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均可给予贷款担保;
  二、为鼓励各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对各镇投资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也给予贷款担保;
  三、大力支持企业取得知识产权,对已申请或已取得专利的企业,从优给予贷款担保;
  四、凡符合贷款信用担保条件,同时又符合免于反担保条件的,免于反担保贷款金额由1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
  五、对担保承担风险比例作适当调整。其中:科技成果转换企业,由过去银行承担20%、政府承担80%调整为银行承担10%、政府承担90%;一般小企业,由过去银行承担30%、政府承担70%调整为银行承担15%、政府承担85%,以减轻银行承担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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