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府〔2000〕7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贷款信用担保的机构和范围 高新技术和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业务机构是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以及区政府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出资设立并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由、公平、安全、稳健、市场化运作,为高新技术和小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活动中,根据合同约定,由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提供贷款担保信用保证,保障贷款银行债权的实现。 二、贷款信用担保的资金来源 高新技术和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由政府出资,有区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信用担保贷款总额以不超过担保资金5倍为限。 三、贷款信用担保的原则和重点对象 贷款信用担保原则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对落户在本区范围内的实业型、实地型高新技术和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扶持和促进高新技术和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贷款信用担保的重点对象是:符合国家、本区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紧缺的名、特、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耗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 四、贷款信用担保的条件 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高新技术和小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业经营在半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过当年年检。 2、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经过当年年检,在国家有关银行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 3、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要的经营资金,有生产经营厂房、场地,有产销对路产品,有质量、有效益、有潜力、有市场、资信程度良好、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经济效益较好,法人代表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4、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经区财政局审核有符合会计基础工作的会计机构,配备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依法进行帐务处理。 5、有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的项目名称认定证书。 6、能按规定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如保证、抵押、质押等),由贷款的企业提出在本区内的反担保单位,同时必须有财政部门指定的中介评审机构对反担保单位进行评审、认定反担保单位的资格和条件。 7、落户在本区各乡镇的高新技术和小企业应由各乡镇财政所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掌握企业的情况,配合区财政和有关银行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对高新技术和小企业的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管理。 五、贷款信用担保的额度、期限和收费率 l、为单个高新技术和小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该企业实有注册资金1-2倍,单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 2、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3、根据信用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金额等,确定年担保费率一般为0.8%一1.2%,支付给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六、信用担保贷款项目在担保期间的监督和管理 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于续。 l、贷款银行应履行作为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加强督查和监管。 2、在信用担保贷款存续期间,贷款银行如未按照合问规定履行债权人义务的,担保机构可不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3、担保机构应依据合同,对担保贷款的被保证人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担保贷款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要求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企业有关报表资料,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应及时与贷款银行协商预防风险的措施。 4、建立企业和经营者的信用纪录备案和稽查制度,对发现被保证人恶意逃废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要会同有关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必要时可向社会有关部门通报。 七、贷款信用担保程序和手续 信用担保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履行到期届满3个月,贷款银行应配合担保机构依法追讨并取得执行名义,贷款银行可向担保机构申请代位清偿。经担保机构确认后,从担保资金中支付代偿。 担保机构对担保项目代偿后,贷款银行仍应协助担保机构继续进行追查。 八、贷款信用担保程序和手续 在金山区落户的实业型、实地型、生产经营半年以上的高新技术和小企业,详细说明企业的概况,如实反映近年来经营状况及成果、借款用途、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向区财政局指定部门和有关银行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联合提出担保申请和贷款申请。 一)、高新技术和小企业向区财政局指定部门提出担保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委托担保申请书(一式四份,由企业填写盖章后自留一份,其余上报初审单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近半年一1年的年报和当月的财务报表(一式二份复印件)。 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反担保单位的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一式三份,借款单位和提供反担保单位各留一份,其余上报初审单位)。 8、反担保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9、反担保单位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反担保单位近一年的年报和当月的财务报表(一式二份复印件)。 11、反担保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2、委托保证合同(一式三份)。 (二)、区财政和有关银行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情况共同进行初审。 (三)、初审完毕,初审单位留存《委托担保申请书》、《评审报告书》(由初审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盖章有效)、申请单位及反担保单位财务报表各一份外,其余材料上报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四)、审批同意后,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有关银行及财政部门,担保业务就此成立,有关银行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根据银行章程规定办理贷款操作手续,上海分公司负责签订各项合同。 九、其它 1、本暂行办法如与今后国家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本规定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2、本暂行办法在贷款信用担保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订。 3、本暂行办法由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