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补贴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7-9-3 10:20:36 编辑:张堰新材料深加工产业基地 阅读:1288
 

(金府办[2004]9号)

金山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补贴的实施办法
金府办[2004]9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激励和引导本区工业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根据《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金府[2003]26号)文的有关精神, 现对本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补贴,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根据“扶优扶强”和产业导向原则, 使有限的扶持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应, 从而能有重点地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扩大出口,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设备更新、产业升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二、申请补贴项目的范围
在本区内注册登记的实业型、实地型企业实施的工业技改项目。
三、申请补贴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符合上海市和本区工业发展方向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
(二)年度内竣工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三)具备以上两个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优先安排财政补贴:
1、《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列明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项目;
2、与上海市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相配套的项目;
3、经国家、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新产品计划、技术创新、专利产品、上海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产品、驰名商标产品等项目;
4、批准列入本区"一业特强"(化学剂类产品)的项目;
5、区明星企业标志性产品的项目。
四、补贴的标准
(一)按照实际投资额(其中土建投资在总投资20%以内,超过部分不予补贴)的0.8%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年度内单项最高补贴额实行封顶,即单个项目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五、项目立项
(一)企业须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填写项目申报表,并由项目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区属公司初审盖章后报区经委;区经委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办理立项手续。
(二)区经委负责做好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
六、项目竣工验收
(一)凡申请补贴的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实际投资单据等相关资料和凭证,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区属公司初审汇总,并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经委审核。
(二)凡申请补贴的项目须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予补贴。
(三)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投资结算、相关凭证、建设内容、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生产状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七、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填写技术改造项目补贴申请表、企业信息表并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区属公司盖章后报区经委。
(二)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对技术改造项目补贴申请表审核确认后,核定补贴金额,由区财政局一次性拨至项目单位。
八、补贴资金的管理
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补贴资金。
九、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原《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区财政局〈金山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府[2002]36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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